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现住乌鲁木齐市104团**座**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自4月22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昌吉市**路**购物中心**楼卡某某服装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该店内的一件卡某某牌女士白色针织上衣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现金人民币2142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现金人民币21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2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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