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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被告人张**窜至新野县上港乡“***”店内,将一袋价值20元的槟榔盗走。

2.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窜至新野县上港乡“***烟酒门市”店内,将一袋价值20元的槟榔盗走。

3. 2019年11月、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先后两次窜至新野县上港乡“***副食批发”店内,将两袋价值共60元的槟榔盗走。

4.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张**窜至上港乡“**副食店”店内,将一袋价值20元的槟榔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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