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商铺,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30元)和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1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自行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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