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2********,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医院****楼过道,将胡某某(男,42岁,系病人家属)的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盗走。涉案物品未追回。
2019年4月1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医院***楼,将张某某(女,27岁,护士)的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3340元)盗走。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告人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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