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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1979年5月13 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 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6日释放;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位于明溪县**镇**路**号的被害人芦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芦某某熟睡时将其一楼房间衣柜抽屉内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一枚、人民币2700元盗走。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芦某某被盗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9531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溪县雪峰镇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黄金戒指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明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勇

    20209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册,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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