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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县**乡**村,2018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望奎县三百南北道南三道街往南道西的疯狂两毛五烧烤店当学徒,2019年10月8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想要整点钱当路费好外出打工,便产生盗窃吧台现金的想法,趁店内无人之际,将分两次从店内吧台钱柜里盗窃两千四百元钱现金盗走后逃跑。2019年10月12日张某某在海伦市被抓获,经讯问,其对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只供认盗窃1500元钱,否认盗窃24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等;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该对其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对其从宽处罚,决定对其提出两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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