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大额信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以提高所办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多张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提高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害人杨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兰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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