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以门外上锁、家中无人的住宅为目标,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实施盗窃2起。
1、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亭区**镇**村从张某甲住宅步行到张某乙住宅,并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家中,从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金耳环一对。经山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对金耳环价值2058.00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亭区**镇**村从张某甲住宅步行到张某丙住宅,并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家中,张某某进入张某丙家中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走,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张某丁、张某戊的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现场截图;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盗取财物为目的两次非法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其中一次成功,一次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8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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