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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2日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偷偷登录被害人戚某某的支付宝,分五次将戚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共计7800元人民币,偷转至财神至尊赌博账户,用于赌博挥霍掉。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帮助韩某某从支付宝提现过程中,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被害人韩某某支付宝内的5000元人民币转出,用于还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戚某某、韩某某陈述,证人董某某、姚某某2人证言,搜查笔录,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筱璋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920****);

2.诉讼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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