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2008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2016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18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0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桐乡市**镇**村**号家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盛某甲停放此处的起亚牌轿车后备箱内的四条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价值1400元。
2、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嘉善县**街道**村**号处,以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奥迪牌轿车内的现金8100元。
3、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家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马牌轿车储物箱内的5700元现金。
4、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桐乡市**镇**村**号家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菲亚特牌轿车扶手箱内的8900元现金。
5、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至桐乡市**镇**村**号家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雪弗兰牌轿车储物箱内的两包软壳阳光利群,价值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存款冠字号等书证;
2.证人盛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甲、张某乙、朱某某、沈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窃得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2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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