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巷**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上汽仪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沿山河东路红叶小区最北边的政府专家楼,多次采用撬门入室、老虎钳抽出墙体内电线、美工刀刀片割去电线外皮的方式,盗窃该处36户人家房内电线,经计算被盗电线内紫铜总计125公斤,总计价值人民币5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速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巷**号**幢出租屋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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