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兴化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镇沈某某经营的浴室等地,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现金728元。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化市**镇**路杨某甲的烟花爆竹店内,窃得杨某甲放在柜台上的现金人民币150元。

2.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化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内,窃得一楼柜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化市**镇**沈某某所开浴室内,窃得沈某某放在柜台上收款盒内硬币计78元。

4.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兴化市**镇**杨某乙所开的装潢店内,窃得杨某乙放在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硬币等物证及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柏 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