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家政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是**家政公司员工到雇主家中服务机会,多次盗窃雇主家中财物。
一、2019年6、7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甲小区**幢**室被害人赵某甲家中盗窃玻璃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钻石挂坠一条(价值人民币3075元)、合成欧铂链坠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
二、2019年7月上旬一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被害人葛某某家卧室电视机柜上的皮包内,盗窃一个红包内的人民币500元。
三、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乙小区**幢**室被害人尹某某家卧室床头柜内的钱包内,采取抽芯方式盗窃人民币300元。后张某某又将赃款偷偷放回原处。
四、2019年9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被害人沈某某家卧室大衣橱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遂归还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玻璃手镯、钻石挂坠、合成欧铂链坠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葛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订单、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等;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葛某某、尹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15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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