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19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园**区**驿站快递自提点,将装有一部苹果牌iphonell手机的快递盒盗走,后于当日18时许,在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的**手机店销赃得款人民币4050元。经有效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58.74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同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