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办公室、小卖部、西门保安室等地,先后盗窃作案6次,窃得人民币600元及香烟、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吴某某办公室,采取推门入室手段,窃得人民币600元、五星红杉树苏烟2包。经鉴定,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
2.2020年9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黄某某办公室,采取推门入室手段,窃得软壳中华香烟5包。经鉴定,5包香烟价值人民币325元。
3.2020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黄某某小卖部,采取撬窗入室手段,窃得各类香烟15包、干脆面5包、各类饮料5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23.62元。
4.2020年10月上旬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魏某某保安室,趁无人之机,窃得红米手机1部。
5.2020年11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在建**号楼升降梯处,窃走陈某某存放于此小浣熊电锅1只。经鉴定,该电锅价值人民币66元。
6.2020年1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张某某至启东市**镇**工地在建**号楼朱某某休息棚,窃得被子1条。经鉴定,该被子价值人民币22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在本市汇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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