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栋**号**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29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至常州市武进区**地铁站出口处、**街道**卖场等地,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电动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839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地铁站**号出口高架下方,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于该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立佳牌TDT-381Z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卖场门口公交车站台,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于该处钥匙未拔的价值人民币576元的新的(Xindy)牌TDR086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地铁站1A出口处北面,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于该处钥匙未拔的价值人民币2113元的绿源牌TDR1336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地铁站2A与2B出口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于该处钥匙未拔的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新大洲派乐牌TDR479Z型电动车1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8月31日将车归还至原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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