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新沂市**街道**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六次至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安路阳光凯旋城南门中国体育彩票店,盗窃店内面值为10元的“***”彩票20张、面值为20元的“*”刮刮乐彩票146张。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彩票先后至新沂市公园南路中国体育彩票店、新沂市新北路中国体彩店兑奖,非法获利人民币800余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彩票及奖金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房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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