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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酒吧工作,住无锡市梁溪区**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早上,在江阴市**村**幢**房间内,乘被害人辛某某熟睡之际,采用手机登录、验证、提现等手段从被害人辛某某快手账号里窃得人民币71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盛 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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