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6、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同徐某某(在逃)至泗阳县**街道办**村**路被害人田某某家鱼塘盗窃小鸡73只,其中母鸡61只,公鸡12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小鸡价值5340元。
2.2019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同徐某某(在逃)至泗阳县**街道办**村**路被害人李某某家鱼塘盗窃母鸡六只,经价格认定,被盗小鸡价值240元。
3.2019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街被害人吴某某废品收购站,盗窃一扇铝合金门窗,经价格认定,被盗门窗价值21.6元。
4.2019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街被害人吴某某废品收购站,盗窃两扇铁门,经价格认定,被盗铁门价值90元。
5.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运河花园小区六号楼盗窃一辆爱玛牌电瓶车,至小区九号楼东侧盗窃两双运动鞋,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包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逃)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76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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