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镇**广场金街**店内,趁无人之际,采用翻窗进入并直接拿走财物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店内的价值人民币760元的创维牌冰柜1台、价值人民币226.1元的晶优牌干冰桶1台、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万利达M音响1台、价值人民币252.98元的象好牌破壁料理机1台、价值人民币185.07元的九阳牌榨汁机1台及价值共计119元的刀具2把、开瓶器1把、勺子10把、玻璃瓶1个、铁盆4个、塑料盆3个。
2020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至苏州市吴某区**镇**广场金街**店内,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进入店内并拿走财物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店内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苹果牌电脑1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沈某某、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苹果牌电脑1台、创维牌电脑1台等物证(均系照片);
2. 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 被害人沈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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