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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0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苏州市姑苏区******家常菜馆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使用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接收验证码,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绑定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采用微信充值的方式盗刷被害人何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人民币1188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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