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0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街**宿舍。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邳州市**镇**小区**楼**单元**室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将该项链以12600元的价格卖给翁某某(另案处理)。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645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邳州市火车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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