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楼下,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9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在赣州市**院停车场内。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宿舍楼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2、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报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电话:1817079****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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