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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楼下,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9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在赣州市**院停车场内。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宿舍楼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被盗摩托车购买凭证;2、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报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电话:1817079****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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