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人,农民,住邹城市**镇**村**号。200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至临沂市河东区**庙、潍坊市**寺、沂水县**街道**村**寺、济南市****景**寺,采取用棍子撬开或者用脚踹开功德箱的方式,窃取功德箱内现金共计63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临沂市河东区**庙中,撬开寺庙中四个功德箱和药堂抽屉,窃取现金800余元。
2、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潍坊市**寺,破坏寺院中两个功德箱锁,窃取现金470余元。
3、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沂水县**街道**村**寺,撬开寺院内的6个功德箱,窃取现金3700余元。
4、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济南市**景区**寺,撬开寺院中三个功德箱,窃取现金1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水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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