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雇用他人货车盗窃任丘市梁召镇前王仙庄李某甲家门口玉米囤内带轴玉米3692斤。经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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