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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321196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住唐山市路南区**村,无业。2013年5月14日,因张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批准,2019年12月28日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不符合收押条件同日做出停止行政拘留决定,并于2019年12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与南新道交叉口,将一辆小牌共享电动车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并拉到自己家中将电瓶拆卸。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92元。所盗共享电动车已归还唐山市宁波小遛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等书证及被盗共享电动车、作案工具等物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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