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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2010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文安县文安镇三洋土产日杂批发店门口,将杜某某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盗走。

2019年4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文安县文安镇提拉米苏蛋糕门口,将黄某某的蓝色中兴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该四轮电动车价值7768元

2019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文安县文安镇鑫源汽修厂门口,将谷某某白色三丰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鉴定,该四轮电动车价值5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杜某某等人陈述;3.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价格评估报告书;5.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福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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