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室,捕前住石家庄市**。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供暖期间内,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区采暖锅炉房通过私接燃气管道的手段,盗窃新奥燃气公司天然气为新世纪小区C区供暖。经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测算,被告人张某某盗用燃气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锅炉燃烧机调试和测试时间6天张某某无法盗用,实际盗用燃气共45天,盗用燃气量为66932.5方,盗窃燃气的总金额为23091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23万元整,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朱某某、李某甲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燃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恺
检察官助理:孙玮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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