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藁城区**街与**路交叉口藁城**镇**对面**公园的公园**处,翻过栅栏进入**处**侧韩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内,将该房屋内双人床褥子下现金9000余元以及双人床上一黑色长条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共计盗窃9200余元,后张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2、2018年3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藁城区**公园内的**园附近,趁在**乐园内东北侧简易房中居住的靳某某外出后,张某某从**游乐园北侧将栅栏从土中拔出,并从该处钻进**游乐园中,随后进入靳某某所居住的简易房中,从该简易房内盗窃一黑色女士挎包,该挎包内有14000余元现金,后张某某将所盗现金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月2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