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其工作的北戴河区高大尚台球厅,用钥匙将被害人孙某某放于储物柜的一套台球杆(美洲豹牌开球杆一根、美兹牌打球杆一根、美兹牌加长把一根、龙古尼球盒一个、艾拉克牌跳球杆一根)盗走。经北戴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21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美玲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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