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停车位、**小区对面停车场等地方,找车主忘记上锁的车,多次盗窃车内财物。
1、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内,发现冀E*****红色标致轿车门未锁,从该车中盗窃一块浪琴手表及3000元现金。
2、2019年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内,发现冀E*****白色途观SUV车门未锁,从该车内盗窃一些面膜、两双鞋、一部苹果6手机和几百元钱。
3、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停车位内,发现冀A*****黑色奔驰轿车门未锁,从该车内盗窃现金500元左右、七盒软中华香烟和一瓶42度8年十八酒坊酒。
4、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对面停车场内,发现冀E*****黑色迈腾轿车门未锁,从该车内盗窃两瓶五粮液酒。
5、2019年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到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内,发现冀E*****白色速腾轿车门未锁,从该车内盗窃一些酒。
上述被盗的财物,均被张某某占有并挥霍。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窃车辆照片、张某某身份信息、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孟某某、付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桥西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监控录像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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