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2009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网吧门口,发现顾某某的电动车没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50元销赃。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850元。

2、2020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医院急诊科斜对面,发现李某某的电动车没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销赃。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

3、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商场对面,发现未某某的电动车没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销赃。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未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作案视频监控截图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