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镇**村。1979年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5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流窜至宜阳县**乡**村,见被害人李某甲家门前拴了两头牛,伺机盗窃。4月25日凌晨,张某某乘四下无人之机,将李某甲家门前拴着的一头黄白色母牛盗走。4月26日21时许,张某某牵牛行至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附近时,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经司法鉴定,被盗母牛价值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战国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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