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河南**服饰有限公司”车间,趁人不备,在其工作的工位上多次盗窃公司产品,累积到一定数量后放到赵某某的“**服饰”门市代卖。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连体衣、睡袋、口水巾等物品共67件,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3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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