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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住济源市****花园**号楼**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吉利区**酒店**房间登记开房,后双方在房间因感情的事发生争吵,之后二人上床睡下。2019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将何某某放至在床头柜上充电白色苹果11型拿走,并利用何某某之前告诉其的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登录何某某的微信号,将何某某微信账户内的钱分两次(一次1000元,一次99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张某某以4300元的价格将所盗手机卖到济源市**街的**体验店**街店(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洛阳市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5639.06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赔偿被害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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