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张金升,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张金升到济源**路**站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送快递三轮车上的VIVOsl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050元;

2020年7 月28日,被告人张金升到济源市**办事处**村,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送快递三轮车上的VIVOX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2020 年8月5日,被告人张金升到济源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车内的VIVOY8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45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张金升到济源市**办事处**街和**街交叉口福润达超市附近,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车内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金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张金升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