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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厉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于2006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厉某乙等人到通许县厉庄乡厉庄村西地,将厉某丙、厉某丁两家的三棵杨树盗走,经鉴定,价值848元。

2、201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厉某乙等人到开封县万隆乡许寨村朱某某超市门口,将闫某某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500元。

3、2010年1月2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娄某某等人到杞县裴店乡街上李某某钢材铺门口,将杨某某的一辆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12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厉某丙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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