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坊乡**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宋某某请求朋友夏某某办理工商银行卡一张供其使用,夏某某应允,于2016年6月29日,在工商银行济南**支行使用自己身份证件办理卡号为62122616020********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并开通网银和U盾,交由宋某某使用。同年,被告人张某某为参与网络赌博,请求朋友宋某某办理工商银行卡一张供其使用,恰宋某某不再使用夏某某工商银行卡,遂将该卡交由张某某使用。2017年7月27日,夏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工商银行**支行重新办理了卡号为62122616020********的工商银行卡,同时将借给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注销,但被注销卡的网银自动关联了新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夏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在办理新卡后,陆续向卡内存入钱款。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某登陆已被夏某某注销的工商银行卡网上银行,发现卡号已更换,但网银、U盾的账号及密码未更改,同时发现账户里有大量余额。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参与网络赌博,趁凌晨不易被发现之机,登陆夏某某卡号为62122616020********的工商银行卡网上银行,盗用夏某某该卡内钱款,分两次将该卡内20万元网转至由其掌控的宗某某银行账户,用于赌博,当晚将20万元全部输掉。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秦臻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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