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犯抢劫罪,2008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两年前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发展为同居关系。2018年9月至12月,张某某分多次从王某某邮政银行卡窃取现金共计129431.60元,从王某某农业银行卡窃取现金共计60500元;被告人张某某无业,为维持同居关系,张某某谎称入股经营公司,陆续将其窃取王某某的部分钱款以给王某某发工资、自己挣的钱等名义转给王某某,用于同居期间花销;2018年12月,被害人王某某发现银行卡上钱丢失,张某某为掩饰罪行,带领王某某到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谎称已经报警。2019年5月至11月,未经王某某许可,张某某多次操作王某某借呗进行借款。经河南玉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2018年9月2日至11月17日从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宣化中街支行账户支取129431.60元,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21日从王某某农业银行金汇支行账户支取60500元;截止2020年11月,王某某需还借呗本息共计34145.32元;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张某某收到王某某447153.34元,张某某支付王某某401371.42元,张某某欠王某某45781.92元。
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24076.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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