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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5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号。2018年7月6日因为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8月10日因为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29日因为吸毒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心怡  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杜家村432号包工头陈某甲单身宿舍,趁无人之机,推门进入房间内,窃得放在床上手提包内人民币800元。出来后又推门进入隔壁第2间员工宿舍李某甲居住的房间内,窃得李某甲床上钱包内人民币200元,出来后又推门进入第3间员工宿舍陈某乙居住的房间内,窃得陈某乙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500元。出来后准备推门进入第4间员工宿舍时被人发现盘问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工地老板营某某刚退赔失主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乙陈述、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张某某辨认作案现场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赃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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