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19〕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村委会。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同年7月17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后大街**号,入户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9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村石山**号,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 100元。
3.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道**村**号,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陈某乙、林某某梅等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案发时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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