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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桥**号。2019年8月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忻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之前已知的忻某某的微信密码成功登陆忻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提现、消费套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忻某某支付宝账户余额以及所绑定的银行卡内钱款等共计人民币53135.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给被害人忻某某人民币606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364571****;

2 侦查卷系电子案卷,通过单轨制推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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