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8月22日被给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5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拉车门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创意园**附近拉开被害人白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浙CD****)的车门,后盗取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
2.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园**栋**号门口拉开被害人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宝骏轿车(浙CU****)的车门,后盗取车内几元硬币。
3.2018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口与**路交叉路口拉开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浙CM****)的车门,后盗取车内4元硬币。
4.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路边拉开被害人龙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别克轿车(浙C9****)的车门,窃取车内财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程某某、郑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6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视频监控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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