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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从租住的**街道**路**号**房间,攀爬房间外面空调外机钻窗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租住的**房间,盗窃一只iPhone X手机(黑色,256G)。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iPhoneX手机价格为4988元。

2.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城北街道**路**号,攀爬矮墙和空调外机至房子二楼,钻窗进入被害人刘娟的205房间,盗窃一只iPhone 11手机(紫色,128G)。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4768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2次,盗窃财物合计9756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手机材料复印件、手机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刘娟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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