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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84号 

被告人张仁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无业,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仁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仁兵在深圳市南山区**道**百货商厦门前广场自行车停放处,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松吉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该车车钥匙没拔且无上锁,便将该车盗走, 随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福田区上沙**村**修理店。经鉴定, 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9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张仁兵被抓获,上述车辆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说明,销售票据,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仁兵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仁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仁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舜宜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仁兵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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