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号2015年因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5月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过宝安区航城街道**北*巷**号*楼门口时,发现1楼正在装修,并未锁门。张某某进入装修现场,见到房间内有放着用于装修的电线,于是将电线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4760元人民币)。后张某某将偷来的电线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老人(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12月18日在宝安区航城街道将张某某抓获归案。该案赃款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