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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村,在深圳无固定住所(以上信息均为自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5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9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10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3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12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5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4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旁边的工地,将被害人许某某放置于此附近路段的一部工地斗车放置在其三轮车上,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发现而未盗窃成功。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门口工地塑胶围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的发电机电线140米、一个电锤及一把塑料椅子盗走。

2020年07月0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门口,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此的一部光纤熔接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为6225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于2020年7月1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斗车一辆、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疫情期间行程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部分涉案无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卓某某、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以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金燕                              

                               2020年9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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