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县,住***********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元,于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县**镇**街**号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皎月白配油光黑色雅迪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

2.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县**办事处**村大队对面商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某柜台存放的现金6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两次,盗窃金额共计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