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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组,现住安陆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到安陆市建总小区盗窃手机作案1起,到安陆市洑水镇入户盗窃黄金首饰作案2起,涉案价值3949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高某某位于安陆市某小区某单元某室的家中玩时,趁高某某熟睡,盗走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后通过转账和扫码消费的方式盗走该手机支付宝内的1021元钱。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该苹果8Plus手机价值1847元。

2、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安陆市洑水镇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用事先盗得的钥匙开门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条足金项链(16.27克)、一个足金手镯(38.73克)、一条金750翡翠挂坠(配镶钻石;配链为玻璃)。被告人张某甲将项链和手镯分别通过袁某某、张某乙销赃给陈甲,将翡翠吊坠放在家中。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该黄金首饰和翡翠挂坠价值28938元。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到安陆市洑水镇某小区某栋西单元二楼南边的住户,爬墙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黄甲二个黄金戒指、二个足金耳环(3.28克)、二条足金挂坠(5.79克、8.05克)。被告人张某甲和袁某某一起将黄金戒指卖给了云梦县某金店的张某功,获利1480元;被告人张某甲将耳环和吊坠分别通过董某、袁某某销赃给陈甲。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该足金耳环和足金吊坠价值6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首饰、翡翠挂坠等物证;2、转账截屏照片、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黄某、张某乙、陈甲、袁某某、姜某刚、刘某忠、张某进、张某功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黄甲、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安陆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8、抓捕张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灵芝

2020年12月2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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