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建春,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现住宜昌市西陵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2年10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春经过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路41号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建设牌JS150ZK型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车门将车点火后骑走至点军区桥河村藏匿。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4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建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青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建春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2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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